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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自己的事情

许多事情是自己的事情,有的事情是自己之外的事情,但是也需要自己去做,怎么权衡呢?

什么是自己之外的事情,就是那些本不必自己做的事情,但又由于自己的身份和目标,需要去做的。我总是偶尔会做这些事情,可以说是义务吧,也或者是我所想的需要执行的被动权力。

匆匆写下的文章需要内容去填充,所以今天我只是在这个文章中再次书写。

权力

我们是有许多权力的,不只是生命的权力,还有生命之外的权力,不只是生命带来的权力,还有非生命所具有的权力。我总是过于冷静,或者说是冷血,这种思考方式让我显得很是不近人情,我却在思考这之后的原因和目的。生命的权力来自于生命力,有生命力的事物的体现是智力,不论智力水平如何,我们会将有着智力的事物赋予生命的特征。这种社会设定的生命对于生命的权力有着更好的解释,生命权力来自于生命的能动性,生命的能动性的大小决定了生命的社会权力的大小。但是这种社会生命的权力有着致命的问题——公平性,能动性的大小不同标志着生命权力的不同,这样生命权力的大小也就不一样。

但是这样定义的社会生命的权力不公平性对于这样定义的生命的生活却不会有影响。在这样的社会生命的定义下,权力的大小标志着能动性的大小,但同时,权力的属性也和能动性息息相关。不同生命体对于社会权力的使用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生命状态的能动性,这更能有效的利用社会的资源,对于整个社会生命的共同生存是有意义的。在这样的不公平的权力的定义下,能动性差的生命没有失去生命的能动范围,只是在能动范围的影响下较难突破生命能动界限,提高生命的能动性的可能降低,资源会像社会结构的部分主体集中。

义务

我们是有许多义务的,权力必然对应于义务,当我们享有权力的同时,我们不能忘掉我们的义务,在一定的社会支持下,我们能够要求使用权力的人也去完他的义务。生命带来的权力很大,但同时这样的义务要求也很高,我们对于社会生命的创造力不同,我们对于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不同,也让我们被社会要求的义务也不同,生命由社会共同培育的结构必然带来生命的归属是社会性的。原因导致的结果,社会生命的权力的合理分配,造成社会的义务的合理分配,相辅相成才能更好的对社会发展进行推动。

社会要求社会权力大的生命对社会的资源分配保证社会权力小的生命的基本生命维持。这样的社会义务分配标志着社会权力的赋予来自于社会总体,社会权力小的生命在维持自身发展的前提下,给予社会权力大的生命以资源进行社会资源再分配,以满足整个社会的长足发展。但这样的社会义务的维持是脆弱的,所以司法机关正是维持生命权力的象征,不论权力大小,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下,社会的司法应该对任何社会个体都有着完全的决定力。

生命的竞争

社会生命个人是相互竞争的,在不破坏整个社会发展的前提下,社会个体有权力保留部分个人资源或部分分配得到的社会资源来对自我的提升做出资助。生命整体是有着良性社会生命循环方式,对不同的社会个体,有着不同的生命方式的个体,都保留其个人生命的自我晋升的道路。社会晋升的标准可以因人而已,但却又是足够透明和预知的。对于社会能力或社会能动性达到的社会生命,社会应给予社会生命应有的社会地位,以及相应的社会权力及义务。在这样的生命竞争关系下,社会关系会变得极为脆弱,我们能够依靠的只是个人生命历程的提升。

但这样的社会生命理论体系,还需要更加完好的社会形态和社会生产力水平和足够的社会资源去提供,当社会资源趋向无限大,生物的发展曲线能够像指数形式,如果社会资源有限,社会内部竞争加大,到一定程度,社会必然只能维持一部分社会精英数目,个人晋升的道路就会变得更加坎坷。为了评估整个社会的生产状况,用人口和社会资源的统计来看,对整个生命体系来说,某种程度上,是有意义的。

最好

我们可能确实需要广阔的星空去拓展了。内部消耗的加大,我们必须尽快完成社会形态的转变,完成社会生产力的巨大进步,完成社会从下到上的结构优化,完成社会每个个体的能够达到的最好的晋升,不然当现在的资源用尽,我们也就没有足够的实力去脱离这大地去找寻下个生存的环境。近年来的科技进步,在某种意义上看是社会变革的必然,带来的的是社会生命的质量的晋升,但同时也预示着我们即将迎来的是突如其来的内部竞争环境,开放的世界环境消耗殆尽,世界环境的竞争就会接踵而至,如果我们没有做好社会生命的权力和义务的更好的运用,不去驱动整个社会方向向更多资源的方向发展,我们必然会沉默在整个世界的内部竞争中。